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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注册商标的半成品可认定为尚未发卖的类型

2025-11-03 06:56

  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发卖类型以及数量的认定,不只包罗曾经出产完毕存储待售的成品,还应包罗尚未拆卸完毕,可是商品的需要组件曾经出产完毕而且能够包拆、拆卸为成品的半成品。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于2010年1月,合谋制制、发卖冒充美国安利无限公司(ALTICOR INC。)持有注册商标的安某某保健品,并别离采办了用于制制冒充安某某保健品的原材料和加工设备。同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某正在其住处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梅里喷鼻舍33号1602室及其租赁的梅村街道太阳城3号701室、33号201室,操纵上述原材料和加工设备,制制冒充的安某某保健品。正在这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邮寄了1200余某冒充的安某某保健品到河南省洛阳市,被告人李某以代某某的表面收货并担任发卖,共计得款人平易近币160000余元。别的,案发后侦查人员正在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梅里喷鼻舍33号1602室被告人王某某住处及其租赁的梅村街道太阳城3号701室、33号201室查获了冒充的尚未包拆、拆卸完毕的安某某倍立健片7盒、倍立健续量拆121盒、纽崔莱多宝养分片125盒、塑料盒包拆倍立健片60盒、倍立健片矿物质片299袋和维生素片297袋、纽崔莱多宝养分片矿物质片4袋和维生素片5袋,按照相关计较价值共计人平易近币81000余元,还查获冒充的安某某倍立健片剂152000粒、封膜86000张、打码机2台、封膜机1台、抽线台等物。对上述现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并有无锡市经侦支队查获的冒充安某某注册商标的保健品、原材料及加工设备等,无锡市经侦支队收集的授权委托书、公证文书、商标注册证、核准变动商标注册人表面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货运单、客户买卖查询清单、衡宇租赁和谈,安利(中国)日用品无限公司出具的判定演讲及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陆某某、周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等予以,脚以认定。无锡市滨湖区人平易近查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该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的逃查刑事义务。被告人李或人的看法是:被告人李某属,其正在整个犯罪中的地位及感化较为次要;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家庭坚苦,并供给舞阳县武泉镇北街居平易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家庭经济前提欠好,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刑事义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正在统一种商品上利用取注册商标不异的商标,又发卖该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沉,其行为均已形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无锡市滨湖区人平易近查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现实清晰,确实、充实,的成立。对于被告人李或人提出的看法,经查,正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采办了部门做案设备并担任发卖,被告人王某某制制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两被告人正在配合犯程平分工协做,赃款由两被告人均分,被告人李某取被告人王某某正在配合犯罪中地位感化相当,无较着从次之分,不克不及认定李某系本案;被告人李某正在庭审中志愿,按照其犯罪数额、情节及对社会的风险后果,依法可对其正在幅度内从轻惩罚,但尚不合适合用缓刑的前提,故本院对该看法部门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冒充注册商标的犯为发生正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按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该当合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刑法。被告人王某某正在侦查阶段能照实供述本人的,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能够从轻惩罚。被告人李某当庭志愿,具有必然立场,可酌情予以从轻惩罚。据此,按照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刑法第二百一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学问产权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1条、第13条第1款,《关于打点学问产权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二)》第4条之,判决如下: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被查获并正在案的冒充安某某注册商标的保健品、原材料及加工设备等取犯罪相关物品,予以。司法实践中,对于学问产权犯罪的精确认定,犯罪数额的计较最为环节。正在犯罪数额的计较中,对于尚未发卖的类型能否纳入到数额计较的范围、若何承担刑事义务,2011年1月10日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结合发布的《关于打点学问产权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看法》(以下简称《看法》)第8条做出了较为详尽的。可是,司法实践中还存正在如许一个问题:若何界定尚未发卖的类型和样态?具体到本案,对于被告人未经人授权许可利用安某某商标,不法出产并发卖的产物数量做为本罪计较取认定的根据没有争议,可是对于被告人不法出产完毕可是尚未完成包拆和拆卸的产物组件能否能够认定为司释中的尚未发卖的类型,则存正在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被告人不法出产完毕可是尚未完成包拆和拆卸的产物组件不是司释的尚未发卖的类型。次要来由是:第一,按照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和罪刑的根基准绳,尚未发卖的对象该当是曾经出产完毕存储待售的产物,尚正在出产线上没有出产完毕或者产物的主要组件虽然曾经出产完毕可是尚未拆卸成成品的半成品不克不及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尚未发卖的类型;第二,从刑事诉讼勾当有益于被告人的准绳出发,也不应当将尚未拆卸、包拆完毕的半成品认定为司释中尚未发卖的类型。第二种看法认为,被告人不法出产完毕可是尚未完成包拆和拆卸的产物组件是司释的尚未发卖的类型。我国刑法第十后段但书的,了我国刑法立法是以定性加定量为根基准绳的立法编制。这种立法编制正在社会从义市场经济次序犯罪和财富犯罪中表现最为较着。司法实践中,正在涉及学问产权的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运营数额以及出产、发卖学问产权产物的数量是认定行为人罪取非罪、承担刑事义务轻沉的决定性要素。因为现实糊口中行为人涉嫌学问产权犯罪的类型和样态各别,若何精确计较行为人的涉案金额或者数量就成为当下司法机关碰到的主要难题。好比,行为人出产涉嫌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伪劣产物,此中有些曾经出产完毕的产物已发卖并现实流向市场,有些则正正在仓库存储,还有些正处于加工、拆卸的半成品阶段,若何来最终认定行为人的涉案数量和发卖金额就成为司法机关必必要面临的问题。《看法》对于明白学问产权刑事案件中法令的适器具有主要的指点意义。此中,对于上文中提出的问题,《看法》也做了相关的注释,《看法》第8条第1款将发卖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发卖景象的入罪尺度,按照经济类犯罪未遂的尺度进行了具体的:一是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发卖,货值金额正在15万元以上的;二是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部门发卖,曾经发卖金额不满5万元,可是取尚未发卖的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正在15万元以上的。虽然上述司释对于尚未发卖的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经济犯罪惩罚的一般准绳,以3倍的倍比额度进行具体厘定,可是该司释对于何种环境能够认定为尚未发卖则没有再进行细化性界定。笔者认为,从刑法的、相关司释的和司法实践需要的双沉角度考虑,尚未发卖的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只包罗曾经出产完毕存储待售的成品,也该当包罗尚未出产完毕,可是商品的需要组件曾经出产完毕而且能够拆卸为成品的半成品。一方面,从性质上来讲,能够拆卸为成品的半成品取成品之间不存正在底子的差别,都能够评价为冒充注册商标罪中的商品,只是正在商品出产的时间维度上存正在些许差别。现实上,从刑论的角度阐发,按照本色从释的,不管是出产完毕的成品仍是尚未出产、拆卸完毕的半成品,只需是还没有进入市场,就没有合作次序,也没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尚未发卖的商品正在刑法中不具有法益侵害可能性,因此行为人只出产但尚未发卖的行为也就得到了可罚性根据。{1}然而,我国刑法及相关司释将尚未发卖的商品纳入到刑法的评价系统,笔者认为这根基上是出于一种刑事立法政策的考量。此种带有功利性的目标,即将泉源上人学问产权法益的行为拟制性地纳入刑法的评价范畴。从规范的角度阐发,这种饱含拟制色彩的立法手艺虽然超出了本色从释的容纳范畴,可是对于严密学问产权刑事法令系统、峻厉冲击泉源性学问产权犯罪无疑具有主要的警示和规范意义。从这个角度思虑,区分尚未发卖认定中的成品类型和能够拆卸为成品的半成品的类型也就得到了意义。当然,半成品类型应从能否可以或许投入再出产角度出发,将半成品分为原料性半成品取非原料性半成品,正在此根本上会商何正的半成品。第一,所谓原料性半成品,即尚未制制落成成为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两头产物。该类半成品,因为其能投入再出产,该当视为制制冒充商品的原料,良多环境下较难证明这些原料是特地用于制假。即便能够证明是用于制假,也很难折算出成品的数量,更难以计较其犯罪金额。因而,因为该类半成品的最终价值非得集中表现于成品之中,所以不应当对该类半成品价值计较其犯罪数额。所谓非原料性半成品,即商品的需要组件曾经出产完毕且能够拆卸为成品。此类半成品已是出产环节的终端产物,系离成品仅一步之遥的“准商品”,只需进行简单的外包拆加工便能成为最终商品。若非意志以外的缘由,行为人正在制制该类半成品时,侵权产物的次要出产工序曾经完成。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阐发,被告人尚未发卖的产物一般来说包罗两种环境:出产完毕存储待售的成品和能够拆卸为成品的半成品。若是只对出产完毕存储待售的成品类型的商品进行认定,轻忽能够拆卸为成品的半成品类型的商品而不予认定,那么将存正在刑法处置上的缝隙:被告人就会操纵这一缝隙将能够拆卸为成品的各个组件别离发卖,或者被告人只出产此中的一件组件予以出售,那么正在没有成品商品的环境下,刑法将若何应对?很较着,只认定出产完毕存储待售的成品类型的商品为尚未发卖的类型这一概念无法填补这一缝隙。因此,从司法实践的反向思维角度考虑,能够拆卸为成品的半成品也该当是尚未发卖之商品认定中的主要构成部门。具体到本案,机关罪嫌疑人王某某处查获了冒充的安某某成品313盒,判定部分按照正品价钱对上述313盒冒充的安某某保健品成品估价人平易近币167654元,可是未对冒充的安某某半成品估价。笔者认为,因为半成品的包拆袋上均有冒充的安利注册商标,只是还没有拆入包拆盒中,该部门产物同样了安利注册商标权,属于冒充的安某某保健品,该当认定存有价值。因为半成品倍立健片矿物质片299袋和维生素片297袋可构成297盒冒充的成品倍立健片,冒充的半成品纽崔莱多宝养分片矿物质片4袋和维生素片5袋可构成4盒冒充的成品纽崔莱多宝养分片,如许计较下来,尚未拆卸、包拆完毕的商品按照既定的包拆、拆卸模式,能够构成、包拆成301盒,加上313盒已包拆好的成品,总共可认定614盒冒充的安某某保健品的价值。按照2004年12月8日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学问产权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12条第1款的:“制制、储存、运输和未发卖的侵权产物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曾经查清的侵权产物的现实发卖平均价钱计较。侵权产物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现实发卖价钱的,按照被侵权产物的市场两头价钱计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李某发卖的冒充安某某保健品每盒均价为人平易近币133。33元,因而,上述查获的614盒冒充的安某某保健品成品价值共计人平易近币81000余元。加上二人已发卖的冒充的安某某保健品价值共计人平易近币160000余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李某冒充注册商标犯罪数额共计人平易近币24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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